2015年6月15日 星期一

3.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應由當場異議之股東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此種訴訟如果有二個以上之股東一同起訴,性質上是一種:


(A)普通共同訴訟
(B)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D)以上皆非

擬答:

1.  情境背景依據:

公司,第 189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2.  這是5等考試的試題,相對簡單,問的是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是屬何種訴訟類型。

3. 我們先看最高法院判例怎麼說:

83年台上字第2840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各股東之形成權,此項形成權在各股東間係獨立存在。故法院對於各股東得否行使撤銷股東會決議之形成權,應各別觀察其是否具備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要件。而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各股東之形成權並非必須共同行使。多數股東縱為共同原告一起起訴,然為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是否存在,仍屬各股東個人關係之原因。不得以其中一股東已取得撤銷權,即認為共同原告之他股東所行使之撤銷權亦屬存在。

依照這則判例,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

3-1 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的訴訟標的是什麼東東?
A:是股東的形成權。

(講白話文就是你有權撤銷,我老子也有權撤銷)

3-2  這個形成權又有什麼性質?
A:在各股東間獨立存在。

3-3  這個形成權如何行使?
A:並非必須共同行使。

(講白話文就是要撤銷,你搞你的,我搞我的,互不牽拖。當然囉,股東有公司派,也有市場派,利益相衝突下,怎可能講好一起行使?)

3-4  這形成權一旦存在,他股東是否一併存在?
A:不。為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是否存在,仍屬各股東個人關係之原因。不得以其中一股東已取得撤銷權,即認為共同原告之他股東所行使之撤銷權亦屬存在。

(講白話文就是我的就是我的,我的不會變成你的)

結論:以上判例也給了這題答案: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註:

形成權:得依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其內容之權能。(施啟揚,2000 年4 月),民法總則,台北自版,第31 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