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社團法人之社員總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經出席社員對此當場表示異議者,則上開總會所作成之決議效力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擬答:
1)法條依據:
民,第 56 條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2)如果你是社員,對召集程序有異議,你會如何?當然是當場表示異議囉。若不當場表示,就是默許了。所以一定要當場表示異議。
3)但表示異議後,程序還是繼續進行,所以就會因你的異議,程序就變成無效?也不。民,56,2,只有在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才屬無效。
2-1) 違法程序 -> 合法決議內容:得撤銷其決議 (程序怎撤銷?)。
2-2) 違法程序 -> 違法決議內容:無效。
2-3) 合法程序 -> 違法決議內容:無效。
2-4) 合法程序 -> 合法決議內容:沒有問題,不討論。
4)召集的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或違背章程規定,皆屬程序問題,不是內容問題。而只能依民,56,1,其決議僅得撤銷。
5)結論:精明人士善用程序問題。打撤銷訴訟(不管是在場的當場異議,或是不在場的事後異議,都曠日廢時。
當決議已成,撤銷之訴還進行中,正義到底站在哪一方?
你如果更精明,就得在程序問題上對抗。只要一旦議題決議了,生米煮成了白飯,要扳回,不管正義不正義,鐵定更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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