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我國對於財團法人之成立,原則上採下列何種主義?
(A) 立法特許主義
(B) 行政許可主義
(C) 準則主義
(D) 強制主義
10-2 我國公司之設立,原則上採何種方式?
(A)特許主義
(B)許可主義
(C)準則主義
(D)自由主義。
10-3 下列關於法人之立法主義的敘述,何者正確?
(A)社團法人一律採許可主義,財團法人一律採準則主義
(B)社團法人一律採準則主義,財團法人一律採特許主義
(C)社團法人原則上採準則主義,財團法人原則上採許可主義
(D)社團法人原則上採許可主義,財團法人原則上採準則主義
10-4 在法人設立的立法主義中,對於營利性社團,例如公司之設立,大多採取何種主義?
(A)放任主義
(B)準則主義
(C)許可主義
(D)特許主義
10-5 我國現今之鐵路經營政策若依「憲法」之規定應係探國營為主,民營為輔之何種主義?
(A)特許主義
(B)國有主義
(C)準則主義
(D)放任主義
10-6 政府制定對於保險業經營之準則,並要求其遵守,同時亦規定保險業應將其財會報表與營業狀況內容,按期呈報監理機關,審核其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此種監理方式稱為:
(A) 實體監督主義
(B) 公示主義
(C) 自由主義
(D) 準則主義
10-7 就我國公司之設立而言,公司須經登記始能成立,因此,公司之設立登記係採行那一種主義?
(A)登記對抗主義
(B)實質課稅主義
(C)登記要件主義
(D)保守主義
10-8 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保護採取登記要件主義與實質審查主義
(B)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設定質權之標的
(C)智慧創作專用權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D)智慧創作專用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拋棄
註: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1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10-9 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董事會得代理出席。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請問其效力如何?
(A)有效。依公司法第 6 條規定,僅有設立登記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其他事項無須登記
(B)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
(C)效力未定。乙之代理行為須於完成登記之後始生效力,故登記前之代理行為僅屬效力未定
(D)無效。此一事項必須經過登記始生效力
註: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為登記生效要件,而非登記對抗要件。理由依據如下:
68台上1749
公司法第12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205條第5項董事個人事由應
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凡居住國外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以書面委
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股東會者,必須將其事項向主管機關
申請登記,否則不生授與代理權之效力,此項登記,非僅為對抗要件。
而同條第4項規定居住國外之董事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此就該條項與同條第1、2項規定,比較觀之,即可明膫。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係以集體方式行使其職權,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如許長期居住國外之董事,委託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勢將破壞集體行使職權之方式,而有一人獨攬公司業務之虞,顯非立法本意,從而董事徐X峰委託另一董事徐X豐經常代理其行使董事職權,殊屬於法有違。...
----
公司,第 12 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第 205 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
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
公司,第 192 條,1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