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關於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錯誤?
(A)不屬於非法人團體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被選定人死亡,不論是否尚有其他被選定人,訴訟程序在新被選定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C)被選定人原則上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包括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D)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法律依據:
民訴,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民訴,第
43 條
第41條之被選定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民訴,第
168 條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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