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16. 公司解散

16-1 下列關於公司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既為社團法人,無論何種公司,股東人數均應在二人以上
(B)公司之權利能力,始於公司設立登記,終於公司解散,於清算範圍視為存續
(C)公司倘於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又未為延展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時,法院得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聲請,裁定解散公司


16-2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誰之聲請,於經法定程序,包括通知該公司提出答辯後,以裁定解散之?
(A)董事長
(B)監察人
(C)股東
(D)總經理

16-3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下列何種行為:
(A)命令解散
(B)裁定解散
(C)合意解散
(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16-4 公司設立登記後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公司進行下列何種之處置?
(A)裁定解散
(B)命令解散
(C)宣告解散
(D)判決解散


16-5 下列何種情事,主管機關不得命令公司解散?
(A)公司設立登記後5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B)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
(C)公司設立登記後7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D)公司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8個月以上者

法律依據:

公司,第 2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公司,981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民,第 40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公司,第 7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第 10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7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第 11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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